天津市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4月10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天津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工作的公告
免担保企业在免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降、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不配合海关担保管理工作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担保资格。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天津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津财会[2020]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贯彻宣传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分部门、分行业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与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新修订或新发布准则的实施情况调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会计专家答疑解惑主流渠道和发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0]6号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在本市储量、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适时提出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
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津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税函[2020]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2020年3月份延期申报手续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示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2020年3月6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津财税政[2020]2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青年商会等1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0]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不动产登记环节“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20〕3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市税务机关全面进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工作办理流程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由纳税人自行按照45号公告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工作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天津市税务局在第一批网上办税226个涉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36个涉税事项,梳理了第二批网上办税清单262个涉税事项可以全程网上办,特此发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津政办规[2020]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0]17号 -
津政办规[2020]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0]17号 -
津政发[2020]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积极协调,加强督促,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和保障工作。各市级相关部门抓好顶层设计,加强本领域工作指导。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20]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此,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项条款。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税协发[2020]27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师资课题库。市税协秘书处对领导小组选定的课题课件进行排列,建立师资课题库,并在行业内公告。做到资源共享,以及时满足行业会员和纳税人的需求。师资课题课件的运用。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效能。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税协发[2020]27号
-
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税协发[2020]26号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正在开展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工作。对尚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30日内开展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落实大病保险提待和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医疗救助,提高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及时完成2019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医保局、街道(乡镇)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平稳衔接、有序过渡。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政办规[2020]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0]14号
-
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天津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
津财税政[2020]2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等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0]22号
-
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 地方法规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