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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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2]43号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办发〔2022〕43号 -
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资本市场稳住经济的一揽子工作措施》的通知
加强政策培训宣讲,鼓励上市公司扩大融资规模。联合交易所加强再融资等政策宣讲,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企业用足用好小额快速再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武清政[2022]3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稳住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外资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以及驻区央企等相关主体,鼓励其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武清政〔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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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2]1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全年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过5亿元。深入落实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每区新增1家创业孵化基地(滨海新区3家),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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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津人发〔2021〕24号文件精神,重新明确了“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
津滨政规[2022]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滨政规〔2022〕1号 -
津公积金委[2022]4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
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公积金委〔2022〕4号 -
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 -
津政发[202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22〕12号 -
津人社局发[2022]9号 天津市人社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津财税政[202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
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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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红桥区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对相关扣除标准进行公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非税收入退库流程、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升资金退库效率,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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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202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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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自贸函[2022]1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的批复
自贸试验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联动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协调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根据试点需要组织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措施,确保试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滨海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支持试点开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自贸函[2022]1号 -
津自贸函[2022]2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的批复
同意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联动创新示范基地),探索开展离岸创新创业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自贸函[2022]2号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号 -
津医保局发[2022]65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2〕65号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津医保局发[2022]61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2〕61号 -
津财基[2022]6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应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并确认。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基[2022]6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税收调查工作是服务税制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您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填报调查数据。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津财综[2022]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用票单位(包括开票单位、报销单位、政府部门等),应在本单位业务系统满足财政部门信息安全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开发系统接口,按照市财政局政务网站发布的《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开具业务办理流程》,申请办理相关系统对接手续,通过互联网或其他财政部门支持的网络接入方式,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进行对接交互。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22]34号 -
津政发[2022]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企业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计量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计量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津心融”对接融资平台和银税互动平台,架起计量企业和金融机构间互通互信的“数据桥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便企业享受线上贷款服务。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22〕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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