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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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1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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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1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国家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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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1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17号 -
津财税政[2018]16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16号 -
津财税政[2018]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14号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升级《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1.0版》的通知
本系统是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辅助系统,企业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的要求归集核算研发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应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金额与系统生产的辅助账有出入的,可对系统生成报表进行修正。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
津财综[2018]4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矿山复垦保证金取消后,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由矿业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2022年11月21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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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的紧急通知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022年11月2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接口的公告
财务软件数据与电子申报客户端对接后,向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仍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操作。该方式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能够有效保护纳税人数据报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纳税人转换财务报表后申报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资料等与现行要求一致。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运输代理业相关纳税人税收风险专项自查的通知
自查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15日,自查完成后请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并将电子文档按照指定方式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管辖企业可发至邮箱guquan1919 163.com;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企业可以发至邮箱tjkfgs4 126.com。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6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目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完成我市电子申报平台客户端软件补丁开发工作。本次升级涉及已经在国税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纳税人无需进行初始化更新即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8年4月13日起可进行申报纳税。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2018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已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国税网站(www.tjsat.gov.cn)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并登陆“网上办税”,通过“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自行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四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
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津税函[2018]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关风险提示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报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则需要修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产生滞纳金,请纳税人予以注意。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更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通知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附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行了修订。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
津政办发[2018]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税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18]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正式成立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自成立之日,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5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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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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