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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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犯罪案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突出战果。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为了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
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凡是实施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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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现编制我局电子税务局涉税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计9大类133项,予以发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暂停网上服务系统的紧急通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基线版本为“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3.07”,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扣缴申报数据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请您自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明细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冒用身份信息虚报综合所得、将高收入人员所得进行拆分等虚假申报问题。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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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进行选择,确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代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通知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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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9]7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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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9]3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9]32号 -
津人社局发[2020]2号 天津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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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0]18号 -
津财防控[2020]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的通知
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防控[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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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20]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填报。数据填写完成后,在预览界面打印年度备案表,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扫描,保存为图片或PDF格式文件,并通过“附件——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功能上传至网站。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0]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时也不方便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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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工作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天津市税务局梳理了第一批网上办税清单,226个涉税事项可以全程网上办,特此发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
津财资[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简称“2019年度决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资[2020]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津财税政[2020]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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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防控[2020]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防控[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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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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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防控[2020]1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防控[2020]17号 -
津税函[202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税函[2020]12号 -
天津市税务局解答支持疫情防控70个税收政策热点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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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防控[2020]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防控[2020]11号 -
津财防控[2020]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1235 时间:2020-02-08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包括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接收社会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以及用于储存、运输上述物资的器皿和交通工具等。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防控[2020]9号 -
津政办发[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0]1号 -
津财税政[2020]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津财税政[2020]4号 -
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实行实名制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相关提示自主填写并完善信息后提交申报。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或不予登记。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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