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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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穗税发[2020]27号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粤人社发[2020]7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
延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人社发[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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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中山市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对于用人单位3月15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
粤财会函[2020]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财会函[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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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措施指引[第四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粤工信民营[2020]38号 广东省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工信民营[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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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财法[2020]5号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的通知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要求,承接好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以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汕市财法[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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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免费邮寄服务期限的温馨提示
为继续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帮扶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决定将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止。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湛医保[2020]17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湛医保[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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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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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2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府办[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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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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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2020年4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4月24日。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1日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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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粤市监[2020]2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市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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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关停网页版5S电子税务服务厅社保业务功能的公告
为配合我市社保部门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管理系统,自2020年4月16日零时起,我市网页版5S电子税务服务厅社保业务功能正式关停。参保人及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社保业务。登录地址为:http://www.etax-gd.gov.cn/。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告知书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可点击链接具体了解。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粤府办[2020]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府办〔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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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市监规字[2020]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市监规字[2020]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及重新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佛财法[2020]7号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佛山市(市级)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规定,经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佛山市(市级)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佛财法[2020]7号 -
江文广旅体发[2020]124号 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江文广旅体发[2020]1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期间社保业务办理问题的通告
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康复)机构暂停企业参保人员的联网结算系统服务,请各位参保人在医疗(康复)机构就诊后,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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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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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如受疫情影响,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公告为准),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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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20]1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辖区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的管辖权限。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人社规[2020]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2008年-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遗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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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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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人社规[2020]1号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保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河人社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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