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 正文

财会[2018]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28日 财会[2018]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8]37号      2018-12-2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财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全文: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 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关于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盈余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一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至少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主体的名称;

  (二)报告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三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

  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通常也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

  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纳入合并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第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政府部门(单位)本级作为合并主体,将部门(单位)本级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本级政府财政作为合并主体,将本级政府财政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行政区本级政府作为合并主体,将本行政区内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行政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程序

  第十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主体和其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加以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合并主体和其合并范围内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按规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的,应当先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视为一个会计主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内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应当先调整为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第十八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调整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二)将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逐项合并;

  (三)抵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主体除了应当向合并主体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其与合并主体、其他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业务或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下同)、债务项目;

  (二)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其他业务或事项对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

  (四)应收票据;

  (五)应收账款净额;

  (六)预付账款;

  (七)应收股利;

  (八)应收利息;

  (九)其他应收款净额;

  (十)存货;

  (十一)待摊费用;

  (十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十四)长期债券投资;

  (十五)固定资产净值;

  (十六)工程物资;

  (十七)在建工程;

  (十八)无形资产净值;

  (十九)研发支出;

  (二十)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二十一)政府储备物资;

  (二十二)文化文物资产;

  (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净值;

  (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十六)受托代理资产。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交增值税;

  (三)其他应交税费;

  (四)应缴财政款;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付票据;

  (七)应付账款;

  (八)应付政府补贴款;

  (九)应付利息;

  (十)预收款项;

  (十一)其他应付款;

  (十二)预提费用;

  (十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四)长期借款;

  (十五)长期应付款;

  (十六)预计负债;

  (十七)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累计盈余;

  (二)专用基金;

  (三)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捐赠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第三节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存货;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六)长期投资;

  (七)应收转贷款;

  (八)固定资产净值;

  (九)在建工程;

  (十)无形资产净值;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十二)政府储备物资;

  (十三)文物文化资产;

  (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二)短期借款;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应付政府补贴款;

  (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七)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八)应付转贷款;

  (九)长期借款;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托代理负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净资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四十八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五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政府间转移性费用;

  (六)折旧费用;

  (七)摊销费用;

  (八)资产处置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第四节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行政区本级政府为合并主体,其所属下级政府为被合并主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本级政府所属下级政府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五十七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列示与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致。

  第五节 附注

  第五十八条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清单。

  (四)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编制基础,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情况及其影响。

  (五)本期增加、减少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七)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参见《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年度及以后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答问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列报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列报准则?

  答:制定列报准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内在要求。新《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规定,各单位应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内,按时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各部门应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列报准则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迫切要求。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有关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会计规定是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均对财务报表列报及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2015年我部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要求政府会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2017年我部出台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填制说明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等进行规定。因此,制定列报准则,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迫切要求。

  问:列报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政府财务报表、特别是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是国内外政府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会计难题,也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此,我们按照立足国情、适度借鉴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准则的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开展课题研究阶段。2015年至2017年我们设立了三项课题,从多个角度对政府财务报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对政府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原则、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等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为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起草准则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阶段。2018年初,我们在前期研究基础上,积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相关规定,并适度吸收我部近年来推进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和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成果,于5月份形成了列报准则讨论稿。随后,我们广泛征求了部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编制的工作人员以及个别注册会计师和软件公司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准则征求意见稿。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7月份,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8]22号),面向中央各部门单位、地方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也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的意见。截至2018年10月,我们共收到各方书面反馈意见100份,其中,提出意见建议的共48份,涉及216条具体意见和建议。另外,很多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了意见建议。反馈意见总体上对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有关方面也针对其中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们还依托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工作联系点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就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听取实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深入讨论,不断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送审发布阶段。2018年10月份以来,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其中主要问题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后达成共识,并根据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送审稿。12月以来,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启动部内会签和报批程序,最终于12月26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列报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列报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具体内容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四章6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制定依据、财务报表的概念和组成、本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从编制基础、可比性、重要性、流动性、会计期间等方面规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合并财务报表,分合并程序、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五节内容,对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合并范围、合并程序和合并报表列示项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未尽事项以及生效日期。

  附录提供了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

  问:关于列报准则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答:关于列报准则,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列报准则的适用范围。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财务报表列报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两项准则进行规范,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既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也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考虑到目前政府会计相关制度中已经对个别财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等要求进行了规定,为更好地协调会计准则制度的关系,本准则将财务报表列报和合并财务报表两部分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主要规定财务报表(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此外,为了与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协调,列报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新《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因此,本准则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由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和附注构成。

  三是关于合并范围的确定。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关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一词主要基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何判断控制在实务中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政府会计主体之间通常并不存在类似企业的投资控制关系,因此,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能直接以控制为基础确定。为了提高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可操作性,本准则没有引入控制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而是在立足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不同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另外,考虑到列报准则主要侧重规范合并范围确定的原则,具体合并范围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四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格式。报表项目及格式是列报准则的重要内容,本准则对部门(单位)、本级政府、行政区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收入费用表至少应该单独列示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合并报表具体格式上,列报准则仅规定了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关于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问:关于列报准则,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如前所述,列报准则主要对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角度而言,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明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深入开展研究,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就列报准则的实际应用问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各级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二是明确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等的格式;三是及时解决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