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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admin 2022年09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      2018-12-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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