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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2015-12-2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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