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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19]50号 2019-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2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四条中“在经核定的年度进口金额内,”和“零部件年度免税进口金额根据企业所进口生产设备的总值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3所列进口生产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计算公式确定。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超出年度免税进口金额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应照章征税。”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对于其中涉及进口用于维修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附3所列公式所需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总值’、‘设备的使用年限’等系数同时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算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各年度维修用零部件的免税进口金额并印发通知。”
(三)删除通知附件附3“进口生产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金额计算公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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