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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及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赣建金〔2022〕3号)要求,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申请时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可于2023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事项
1.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2.缓缴期间,单位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3.单位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足额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企业应再次申请,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4.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的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报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可通过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单位网上业务大厅、柜台办理。
五、审批时限
企业提交所需材料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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