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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9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10日 人社部发[2020]9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1号       2020-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统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

  三、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严格依规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流程设计、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安全有序地开展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

  五、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监督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内控管理,提高业务核查、抽检频次与质量,对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

  六、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

  各地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努力从制度上、程序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强化政策、能力培训,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对于专家库中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人员偏少的地区或科目,可通过卫健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于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应暂停或取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统一随机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跨地市鉴定等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性。

  八、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

  各地要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和业务一体化,确保全面、准确、规范。要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保存,研究制定电子档案标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和多媒体影像设备,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作为评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九、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请和结论查询;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查检验,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加强与养老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加强与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减少重复检查,方便职工办事,压缩劳动能力鉴定时限;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鼓励地方积极协作开展异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探索开展“远程鉴定”。

  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按年度随《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人社统W18表)按时统一报送,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因病或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前不得解除合同是对法律的误读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1日,许某入职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27日,许某在工作中被叉车撞伤右足,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6年11月22日鉴定为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许某受伤后未回到圆迈公司上班。

  2016年4月14日,圆迈公司向许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许某于2016年4月20日前返回工作岗位,并补交返岗之前的休息证明。

  2016年9月6日,圆迈公司向许某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提醒许某已经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要求在2016年9月9日之前返回工作地点并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作出合理解释和证明。

  2016年9月13日,圆迈公司向许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许某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圆迈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28日,许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圆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许某不服,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发生工伤后重新上岗,因原工作岗位有危险性,要求圆迈公司更换工作岗位,圆迈公司不同意。圆迈公司以我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我系工伤人员,在工伤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圆迈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辩称:许某于2016年2月27日发生工伤,脚未发生骨折,但许某病假至同年7月14日,从同年7月15日起许某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也没有病假证明,我公司于2016年9月对许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法院认为】

  有关工伤的规定中,确实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应规定,但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否是工伤人员,如希望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都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和经营自主权。因此,无论是否是工伤人员,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一律不得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意见,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难以认同。根据查明事实,许某在2016年2月27日发生工伤后,医疗机构开具休息证明至2016年7月14日,之后许某并不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休息证明,应当回到圆迈公司继续上班,否则就应当向圆迈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圆迈公司的允许。然而,直至2016年9月7日收到圆迈公司发出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后,许某既未按照圆迈公司的规定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也未至圆迈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许某辩解称因工伤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但2016年7月14日之后医疗机构未再向许某出具休息证明,许某的陈述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难以采信。许某还辩解称,因等待工伤鉴定结论而未至圆迈公司工作,但工伤人员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判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用人单位、工伤人员都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许某的上述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许某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许某要求圆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圆迈公司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向用人单位强调以下两点内容:

  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用工管理权和经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行使管理权,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论劳动者是什么身份和处于何种情形。

  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向我们很好的展示了关于医疗期员工的对待方式,简单梳理下具体流程。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要求员工返岗或提交病假手续,休病假。如果员工未按要求办理病假手续或未到岗,应当通知其办理相应手续或返岗。员工仍未返岗的,单位应询问原因,告知其已经构成违纪,限期办理相应手续或返岗。员工仍拒绝返岗的,应再次提醒员工违纪情况,要求其说明理由,办理相关手续或返岗。经过上述过程,法院可以认定,单位对员工已经非常之宽容,也有相当的容忍限度了,单位再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很大可能会被支持。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350号

——东合劳动法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通俗来讲,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一至十十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哪些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公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介于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领取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的。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目前,我国遵照执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判定依据

  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隗思明 任培荣 整理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许多人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界限很模糊,今天,让我们来梳理一下~

  工伤认定

  如果你在上下班的路上受伤,你可能会参与工伤赔偿。但是,无论伤害的严重程度,都需要识别,一旦确认为工伤,工伤保险就会得到补偿。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由劳动部门负责。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并结合有关证据制作“工伤证明”。

  劳动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或者受损害人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而工伤认定,只是决定受伤者是否属于工伤,可以适用工伤保险规定进行处理,但不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要确定具体的薪酬标准,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价。但是工伤是公认的主导程序,每个人都应该优先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评价是指通过评价一个人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劳动能力评价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知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明确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认证机构通常是由劳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认证时,必须提交工伤认定书作为凭证。

  劳动能力评价结果分为10个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但是,所得结果只能用于工伤处理的计算和确定,不能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伤残鉴定

  伤残残鉴定,一般是指确定受伤者的残疾等级,类似于以往的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但鉴定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不同。

  一般是由司法机关登记鉴定机关进行鉴定,需要收取相应的鉴定费。

  评估的最终结果是计算和确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常见于交通事故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

  有何关联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5、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有何区别

  工伤赔偿需要确认工伤和评估劳动能力;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需要确认残疾。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赔偿都是双重赔偿,有时双方都需要处理鉴定问题。

  由于劳动能力评估和残疾评估都需要在正确的时间进行,如果错过了时间,就有可能造成无法识别的情况。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工伤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司法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于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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