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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要求施工企业对甲供工程开 9%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 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 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 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 围执行。
因此,除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采用甲供工程方式的必须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对于其他的甲供工程,房地产企业可以要求施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 9%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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