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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以开发的商品房抵债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 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 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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