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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供应商现在给我公司补开 2017 年发生业务的专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 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消了认证抵扣的期限,符合规定的发票都可以勾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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