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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2]26号 2022-9-3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下称《公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现将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包括10项《公告》明确缓缴、本市涉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1项本市自主实行缓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文件规定,认真结合本部门有关收费征管实际做好缓缴政策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工作,不因缓缴收费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办事,有力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部门 | 缓缴项目 |
1 | 国家公告明确缓缴、本市涉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济信息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2 | 规划和自然资源 | 耕地开垦费 | |
3 | 土地复垦费 | ||
4 | 水务 | 污水处理费 | |
5 | 水资源费 | ||
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7 | 交通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8 | 农委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9 | 药品监督 | 药品注册费 | |
10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11 | 本市自主实行缓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交通 | 港口岸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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