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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2]12号 2022-09-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全力打好经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在本市发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抗疫助企“21条”)和《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经济恢复重振“50条”)基础上,制定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着力助行业促发展
(一)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力度。通过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引导,联动各社会主体共同出资,实施电影票价补贴。对2022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恢复营业的专营商业影院、体育健身场所,给予复工复市补贴。对2022年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专业剧场,按照座位数给予一次性停业补贴;对疫情后加快复演的专业剧场,给予限流补贴。统筹用好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酒店宾馆纳入旅游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充分用好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社会资本参与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的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开展商标质押助力文体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加大会展行业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展会有序复展,对2022年克服疫情影响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场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加快推进展会业态创新,鼓励会展企业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广告行业恢复发展。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2022年第四季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航空业纾困补助力度。制定实施2022年上海航空业补助方案,重点对消杀、核酸检测、空中保障能力建设、货邮国际中转业务等方面给予补贴,支持航空业防疫和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机场集团)
(五)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优化餐饮、住宿等行业稳岗补贴认定条件,对连锁企业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可将经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纳入一次性稳岗补贴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二、着力强主体增动能
(六)支持小微企业升级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将接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等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入库培育和指导服务。鼓励各区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对入选市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奖励全覆盖,由各区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码上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推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包,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专窗,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一门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持续稳定通过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梯度升级。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鼓励各区对新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等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必要扶持。鼓励各区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着力扩需求稳增长
(十)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用地、用海、环评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等要素保障,用好国家持续新增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面向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支持领域和项目范围全力做好项目储备,推动符合条件项目抓紧申报,推进已签约项目加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依法用好专项债结存限额,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支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存量基础设施项目REITs常态化发行。建立本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以合并审批、分期审批、格式化审批、容缺后补等为抓手,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项目,加快推进“四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推进示范区线等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小洋山北侧开发等一批重大预备项目,加快开展市域铁路等一批重特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深远海海上风电试点等一批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确保全年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
(十一)全力促进消费市场潜力释放。大力促进汽车、住房等大宗消费,取消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移限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底;合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保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力度,着力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办好全国首届“国际消费季”暨第三届上海“五五购物节”以及全球新品首发季、夜生活节、上海旅游节等标杆活动,放大10亿元“爱购上海”电子消费券乘数效应,广泛动员重点商圈、电商平台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着力促进消费回补。持续投放面向市民的体育消费券,对使用体育消费券的健身场馆给予每月1500元的防疫物资补贴。加快释放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潜力,对本市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以及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税务局)
(十二)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引导港口单位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车辆优先检测。开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扩大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范围。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大力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设立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上线RCEP最优关税税率和原产地证规则查询系统。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和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搭建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设立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退货中心仓。鼓励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举办境外自办展会,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该方式举办的境外展会。为赴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选取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建设。修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等纳入总部认定和支持范围。进一步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研发中心,在引进海外人才、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加力增效。开展长三角区域性“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资讯、投资贸易对接、金融咨询、法律咨询、企业培训、海外响应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科创办、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市税务局、市贸促会、上港集团)
(十三)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现行按照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022年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支持龙头企业升级扩容,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加快布局发展,实施新一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创新产品合同金额30%、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和发展,鼓励平台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制定数字总部认证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
四、着力优环境强服务
(十四)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国家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要求,推动建立完善上海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安排中小微信贷奖补专项资金,扩大信贷风险补偿对象范围,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降低信贷风险补偿门槛,将一般行业企业的不良率补偿下限门槛统一下调至0.8%,将符合条件的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的不良率补偿下限门槛进一步下调至0.5%。提高信贷风险补偿比例,对不良率3%以下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25%;对不良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55%。(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十五)实施中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贴费。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建立市、区联动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中小微“首贷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按照0.5%收取担保费,引导区级财政部门对中小微“首贷户”融资担保服务继续实行贴费政策,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有基础上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十六)加大普惠金融为企服务力度。开展普惠金融顾问试点,建立以金融专家为主、产业专家为辅的普惠金融顾问专家库,由普惠金融顾问组成普惠金融服务团队,更好服务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在更好发挥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企业服务云、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上海市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推行“单一窗口”一站式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融资服务窗口并向各园区延伸,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受理服务,便利企业就近咨询办理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七)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疫情防控保险产品。落实国家政策要求,鼓励在沪保险机构制定相关疫情防控保险方案,开发完善复工复产综合保险方案以及营业中断险、货物损失险、健康保险等疫情防控保险产品,优先支持物流、餐饮、零售、文体旅等困难行业企业投保。鼓励引导各区对疫情防控保险产品进行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十八)减轻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负担。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9月至11月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九)开展清费减负系列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对本市各领域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制定和公布缓缴清单,对清单内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收费项目一律缓缴一个季度,免收滞纳金。2022年第四季度将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减免10%,将政府定价货物港务费标准降低20%。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大有分歧账款协调解决力度,确保无分歧账款清偿率达到100%。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重点领域,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二十)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2022年内,实现全市开票量最集中的重点企业和高信用低风险的优质企业“全覆盖”,更大力度支持和满足市场主体合理用票需求。(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一)持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和信用服务助企纾困。开展律师行业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涉疫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围绕涉疫企业需求开展针对性服务,缩减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涉疫企业,缓减一定的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完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合理调整失信信息认定和归集标准,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持续优化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等服务,引导企业及时、主动维护信用记录;加大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在公共信用平台联合建模,拓展企业信用“白名单”范围;加快推进信用报告替代企业合规证明,通过线上一键式获取专版报告,助力企业申请境内上市和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着力保就业保安全保民生。落实国家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要求,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将补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对依托平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快推进上海LNG站线扩建工程等能源保供项目建设,及时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全力确保城市平稳运行、能源稳定供应和粮食稳产保供。持续抓好物流保通保畅,推动建设应急物资中转站。充分发挥“两旧一村”等民生工程对扩投资、促消费、稳就业的带动作用,试点推广中心城区旧区改造政策,由市级专项资金对黄浦、静安、虹口、杨浦等区单独实施土地储备且规划用途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的零星旧改地块给予定额补助,加强旧住房成套改造政策倾斜。全面提速“城中村”改造,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将“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占比要求从70%以上降至51%以上,完善规划调整、容积率增加、多渠道融资等支持政策,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房屋管理局)
各部门、各区要抓紧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和办事指南,积极实行免申即享、一键即享、线上办理、精准推送等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实施和分析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加快落实落地,高效直达市场主体。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市2022年3月发布的抗疫助企“21条”政策和5月发布的经济恢复重振“50条”政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关于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情况
[尹欣]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为落实国家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上海近日制定了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个政策一共22条,我们今天简称稳增长“22条”,今天为大家邀请到了市领导和相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向大家介绍稳增长“22条”政策的主要内容,同时回答各位记者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清先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青先生,市经济信息化委总工程师张宏韬先生,市商务委副主任张国华先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管小军先生,市税务局总审计师刘洪波先生。首先,请吴清常务副市长介绍稳增长“22条”政策的有关情况。
[吴清]
各位新闻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在3月底和5月底先后出台抗疫助企“21条”、经济恢复重振“50条”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综合性政策。今年8月底,国家在稳经济一揽子33项政策的基础上,又推出19项接续政策措施。为及时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加力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全力打好经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在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诉求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市近期制定了《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稳增长“22条”)。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两方面情况。
一、总体考虑
前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出台以来,全市各部门、各区持续狠抓政策推进落实,目前市、区两级已出台实施细则460多项,努力为企业缓解燃眉之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全市经济延续恢复增长态势,8月份工业、外贸、金融、财税收入、房地产等指标当月实现两位数增长,投资、消费增速持续加快(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6.1%,进出口增长15.8%,金融市场交易总额增长35.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2.1%,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38.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9%,比7月快1.2个百分点,社零总额增长2.5%,比7月快2.2个百分点),市场预期和信心不断改善,经济回升保持向好势头。
与此同时,调研发现,不少困难行业企业对进一步优化助企纾困政策仍有很大期待。为持续放大政策组合叠加效应,7月中下旬以来,我们结合上海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后的新形势新情况,认真贯彻6月份以来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举措,特别是8月底推出的19项政策措施,比较借鉴兄弟省市有益探索和专家学者政策建言,系统梳理全市“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以及政企沟通圆桌会等活动收集的共性问题,着重听取餐饮、住宿、文化、旅游、会展、广告等困难行业企业的诉求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新一轮稳增长政策。
总的来看,本轮政策是在综合了国家政策、市场呼声与多方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的,是在稳增长重要窗口节点上出台的接续型升级版政策,与前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能够有力配合衔接、形成组合叠加效应。
二、主要内容
稳增长“22条”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着力助行业促发展。主要是聚焦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广告、航空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各类生活性服务业,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具体包括5条政策:一是加大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纾困力度。实施电影票价补贴、专营商业影院和体育健身场所复工复市补贴、专业剧场一次性停业补贴和限流补贴。同时,实施旅游业贷款贴息扩围、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一次性纾困补助、体育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等。二是加大会展行业扶持力度。对2022年克服疫情影响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场最高100万元。三是支持广告行业恢复发展。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2022年第四季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四是加大航空业纾困补助力度。制定实施2022年上海航空业补助方案,对消杀、核酸检测等方面给予补贴。五是支持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优化餐饮、住宿等行业稳岗补贴认定条件,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
第二,着力强主体增动能。主要是聚力支持中小微市场主体做强做优,进一步激发内生活力动力,具体包括4条政策:一是支持小微企业升级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市级给予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鼓励各区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二是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对入选市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奖励全覆盖,由各区对新认定市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30万元奖励。三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四是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鼓励各区对新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等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必要扶持,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
第三,着力扩需求稳增长。主要是从投资消费、外贸外资、重点产业等供需两侧同步发力,为全年经济增长提供助力,具体包括4条政策:一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用好国家新增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专项债结存限额,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二是全力促进消费市场潜力释放。大力促进汽车、住房等大宗消费,取消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移限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底,合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放大10亿元“爱购上海”电子消费券乘数效应,持续投放面向市民的体育消费券,对本市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实施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支持。
三是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多措并举为企业降成本简流程,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大力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开展长三角区域性“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四是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支持龙头企业升级扩容,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加快布局发展,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缓税补缴期限。支持平台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着力优环境强服务。具体包括9条政策,主要从金融纾困、医保降费、清费减负等多渠道协同施策,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金融纾困方面,一是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一般行业企业的不良率补偿下限门槛统一下调至0.8%,对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下调至0.5%。二是实施中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贴费,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最高20万元。三是加大普惠金融为企服务力度,开展普惠金融顾问试点。四是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疫情防控保险产品。医保降费方面,减轻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负担,降低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清费减负方面,2022年第四季度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降低政府定价货物港务费标准。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开票便利方面,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2022年内实现全市开票量最集中的重点企业和高信用低风险的优质企业全覆盖。法律和信用服务方面,开展企业免费“法治体检”,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加快推进信用报告替代企业合规证明。民生保障方面,落实国家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全力确保城市平稳运行、能源稳定供应和粮食稳产保供,充分发挥“两旧一村”等民生工程对扩投资、促消费、稳就业的带动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制订各项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促进新一轮稳增长政策尽快全面落地见效,持续释放系列稳增长政策组合叠加效应。
[尹欣]
感谢吴清常务副市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提问的记者先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日报]
今年以来上海先后出台过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分别是3月底的抗疫助企“21条”和5月底的经济恢复重振“50条”。与前两轮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新一轮22条稳增长政策主要有哪些特点?
[吴清]
谢谢您的提问。今年3月29日发布了第一轮“21条”,5月29日发布了第二轮“50条”。在三季度末9月28日,我们正式发布第三轮“22条”,就是要以政策的确定性有效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力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与前两轮政策相比,新一轮稳增长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在前两轮政策的基础上加力扩围。本轮政策不是单独的存在,而是今年以来国家和上海系列稳增长政策的延续,向上是对国家稳经济一揽子33项政策和19项接续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地,向前是对我市抗疫助企“21条”和经济恢复重振“50条”的升级扩围。总的来说,就是持续聚焦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和中小微企业,用接续不断的政策组合拳“再扶一把”“再送一程”,为困难行业加油,为市场主体减负,为经济重振造血。比如,在“着力助行业促发展”这个板块中,新一轮“22条”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而是继续扩围拓面,将广告行业纳入纾困扶持范围,按2022年第四季度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50%给予资金支持;继续加力升级,对体育、会展、养老、托育等行业进一步细化纾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二是更加注重从前两轮的“救急难”政策向“促发展”政策升级。出台实施新一轮“22条”,既是上海积极应对疫情冲击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恢复重振经济的主动选择。这轮政策已经从聚焦抗疫助企逐渐转向着眼影响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围绕稳定经济基本盘、跑出发展加速度,主动谋划强供给、扩需求、优环境的增量型政策。形象点讲,如果说前两轮政策更多是在“救急难”“稳存量”,那么本轮政策更加注重“促发展”“做增量”。比如,我们推出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一次性补贴,既有利于加快释放消费潜力、稳定全年经济增长,也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引领未来高质量发展。又如,我们提出修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等纳入总部认定和支持范围,既有利于当前稳定和提振外资企业信心,也有利于持续增强城市核心功能,在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本轮政策的“有效期”并不局限于今年最后三个月,除具体条款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外,其余条款属于常态化政策,可以跨年度施行。总的来说,就是要以政策的长效性支撑经济行稳致远。
三是更加注重从前两轮的保主体政策向强主体政策升级。前期受疫情冲击,我们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非常困难,我们的政策重心是保企业保就业,因为我们坚信,惟有留住青山、才能赢得未来。在继续重点支持受疫情冲击影响更大的中小微市场主体的同时,新一轮“22条”更加聚焦强主体增动能,紧紧围绕壮大市场主体、夯实微观基础、优化发展环境,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政策措施。比如,支持小微企业“小升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做强”,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给予研发投入一次性奖励;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总的就是要积极培育铺天盖地的优质中小企业,从中孕育出顶天立地的头部企业、总部企业、领军企业。
再过几天就到第四季度了,我们将紧紧抓住全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窗口期,狠抓包括国家政策、前两轮政策、本轮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全面落实,形成叠加效应,尽最大努力帮助各类企业健康成长,更好地服务好保障好民生,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上海电视台]
扩大有效投资是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能否介绍一下《若干政策措施》在这方面的主要考虑和重点举措?
[阮青]
感谢您的提问。上海近两年投资一直保持在8%-10%的增长态势。虽然今年前5个月受疫情影响我市投资增速出现了阶段性的放缓,经过各方面的努力,目前投资增速已经企稳,7月当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7%,8月当月增长9.9%,为全市经济企稳向好发挥了支撑作用。本轮政策将继续着力扩大有效投资,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资金保障。为把握住国家政策密集出台的“窗口期”,用足用好国家新出台的政策红利,《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用好国家持续新增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依法用好专项债结存限额”等。比如,围绕落实国家有关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我委牵头建立了市级层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负责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的储备、申报、签约和推进工作,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我们将面向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支持领域和项目范围全力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继续推动符合条件项目抓紧申报,推进已签约项目加快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又如,围绕落实国家有关依法用好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的政策要求,我们将依托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跟踪调度机制,加快专项债使用进度,为项目推进提供更有效的资金保障。
二是抓审批提速。本轮政策提出“建立项目协调机制”“精简项目审批流程”等,总的就是要让企业少跑腿,项目早落地。今年以来,我市创新优化投资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的工作一直没有停顿。如今年初,我市实行了深化整合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环节、轨道交通等市政项目分期分段供地、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等创新举措。又如,在前期出台的经济恢复重振“50条”中,我市提出了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等改革措施,收到了实效。下一步,我们将以合并审批、分期审批、格式化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为抓手,不断推动项目审批简流程提效率。
三是抓“四个一批”。围绕全年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亿元目标,本轮政策提出“加快推进在建、预备等‘四个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下半年以来,我市举办了“潮涌浦江”投资上海全球分享季,通过十大系列活动广泛吸引海内外投资,截至9月20日共签约重大项目597个、总投资达9410亿元,重大项目开工296个、总投资达6029亿元,发布金融授信5366亿元。下一步,我们将乘势而上,全力推进示范区线等一批在建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小洋山北侧开发等一批重大预备项目,加快开展市域铁路等一批重特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深远海海上风电试点等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特大项目。
四是抓“两旧一村”。在历时30年的我市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改造圆满收官的新起点上,本轮政策提出“充分发挥‘两旧一村’等民生工程对扩投资、促消费、稳就业的带动作用”,更好回应市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具体来说,在中心城区零星二级以下旧里改造方面,目前全市还有39.6万平方米有待改造,本轮政策提出,由市级专项资金对区单独实施土地储备且规划用途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的零星旧改地块给予定额补助,加大中心城区零星旧改政策支持力度。在旧住房成套改造方面,我市将采取拆除重建、原址改建、保护修缮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快小梁薄板房屋等旧住房成套改造。在“城中村”改造方面,在2021年底前已认定的54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上,本轮政策提出,将“城中村”改造项目认定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占比要求从70%以上降至51%以上,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城中村”改造政策覆盖面。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扩容提速。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请问在这次新一轮的政策措施中,对于推动产业经济恢复发展是怎么考虑的?
[张宏韬]
前期,我们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一系列推动经济恢复重振的政策措施,全市企业千方百计抢抓机遇、全力组织生产,能源企业全力保供、迎峰度夏,使全市产业经济总体呈现“两快、两好”的特点,即工业生产和投资快速增长;工业出口好于全国平均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好于面上工业。
6月、7月、8月当月本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3.9%、18.6%、16.1%,连续3个月保持两位数增长;1-8月本市规上工业出口交货值累计增长13.6%,实现两位数增长;8月当月完成规上工业总产值3989亿元,创年内月度新高。为进一步保持产业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态势,和前期政策形成接力效应、放大效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若干政策措施》,下一步,我们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支持企业培育发展。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支持小微企业升级发展,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企业产值增速分档支持其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可以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配套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升级扩容,鼓励各区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各区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码上贷”,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专窗,提供一门式服务。
三是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建设布局。支持创新产品应用,优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同时,支持平台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和发展,鼓励其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界面新闻]
刚刚提到,今年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上海抗疫助企“21条”、经济恢复重振“50条”,对强化金融助企纾困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新一轮稳增长政策中,金融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管小军]
谢谢您的提问。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一行两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出台多项有针对性金融举措,先后建立了市区两级防疫专项协调机制以及“纾困融资”工作机制,举办系列金融助企纾困政策解读和宣讲活动,积极推进无缝续贷,鼓励在沪银行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助力抗疫情稳增长、保市场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好前期金融助企纾困政策的基础上,我们聚焦经济恢复与重振中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接续加力,具体如下。
1.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扩范围、降门槛、提比例。一是扩大信贷风险补偿对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二是降低信贷风险补偿门槛,将一般行业企业的不良率补偿下限门槛统一下调至0.8%,对符合条件的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的不良率下限门槛进一步下调至0.5%;三是提高信贷风险补偿比例,对不良率3%以下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25%;对不良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比例不低于55%。
2.在加大普惠金融为企服务力度方面,推出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深入推进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的精准对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一行两局”和本市相关部门,成立了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联席会议,组建了以金融专家为主、产业专家为辅的普惠金融顾问专家和服务团队,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突出精准对接、差异化服务,为各部门、各区提供专业化的金融人力资源支撑,精准支持“3+6”等重点产业和广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诉求。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3+1+1”工程(三个专项行动、一个品牌展会、一个线上平台)。三个专项行动即立足特色园区,开展上海金融服务先导产业专项行动;支持区内重点产业,开展上海金融服务市域转型专项行动;提升面向基层服务覆盖,开展“金融加速度、普惠万里行”专项行动。一个品牌展会即举办“第十六届上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洽谈会”。一个线上平台即推动“上海普惠金融顾问服务平台”上线。
此外,在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等方面,我们也将配合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新一轮稳增长政策发布后,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我们将尽快制定金融政策的政策指引、配套问答解读等,确保政策举措落实到位。谢谢大家。
[文汇报]
我们看到,6月以来全市经济回稳向好,外贸外资指标快速改善。下半年,外贸外资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请问下一步上海将有哪些政策举措?
[张国华]
谢谢您的提问,开放是上海经济最鲜明的特征。6月以来,上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积极落实本市抗疫助企“21条”和经济恢复重振“50条”,结合大走访、大排查工作,深入了解企业诉求,推动各项举措直达企业,着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外贸外资呈现回稳向好的积极态势,充分体现了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活力和韧性。外贸进出口恢复正增长。1-8月,上海货物进出口总额2.7万亿元,增长4.8%;其中,出口、进口分别增长11.7%和0.7%,这是自疫情以来三项指标首次全部实现正增长,特别是7、8月单月进出口总额增速都超过了15%。利用外资平稳增长。1-8月,实际使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8.4%;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9家,外资研发中心14家,累计分别达到870家和520家。
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与本市新一轮政策,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总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结合上海实际予以细化落实。全力稳外贸,主要采取四项对策措施。一是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二是继续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加快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和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等。三是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加大贸易金融支持等方面继续提出细化举措,并在便利经贸人员往来、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回应外贸企业的诉求。
四是以浦东新区引领区、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国家战略为牵引,对接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加快绿色贸易和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发展,优化贸易结构。全力稳外资,一是抓住第五届进博会机遇,办好上海城市推介大会等投促活动,进一步展示上海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展示上海扩大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二是夯实重点外资项目专员服务机制,加快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尽快落地。三是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发挥海外办事处和海外合作伙伴作用,通过线上推介、云端洽谈等方式持续开展招商引资。四是进一步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修订出台并落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支持跨国公司在沪更好发展。
[澎湃新闻]
请问市税务局,能否介绍一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政策的具体情况?
[刘洪波]
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年目前总体退税减税缓税缓费情况。今年以来,市税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不折不扣推进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认真抓好本市“50条”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助力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截至8月31日,本市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700亿元。其中,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至8月31日,已有1077.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62.4亿元,已累计有1140.2亿元退税款退给纳税人,有效引导社会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贡献了税务力量。
对于记者朋友提问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我下面作简要介绍。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到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财政部先后两次联合发文实施缓缴税费,2021年10月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2022年2月继续发文要求对已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政策的,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6个月缴纳。截至8月31日,已办理缓缴税费171亿元。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17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的,在原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政策出台前已缴纳的符合17号公告相关退还条件的税费,可申请办理退税(费)。上海市税务局将继续坚持数据驱动,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大数据识别目标企业、申报“一键”享受、对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自动延缓缴纳等措施,积极落实好缓缴税费优惠政策。
另外,对本次22条政策措施中的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已于近日发文明确,我们将全面予以落实,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减负效用,持续促进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
[尹欣]
今天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各位记者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或者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可以与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新闻办联系,稳增长“22条”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全文发布,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进行参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目录
一、减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六税两费”
二、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四、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六、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八、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
九、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一、减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符合什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养老托育机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养老托育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内容】
对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照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执行期限】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2.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期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6.《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申请方式】
无需申请,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预缴申报时,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年度汇缴申报时,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3.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5.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11.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3.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4.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15.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16.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四、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申请方式】
申报车辆购置税时,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征政策。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了哪些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五、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政策内容】
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确保2022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沪税发[2022]68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提出出口退(免)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
021-12366
六、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内容】
对现行按照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将2022年第四季度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
【执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1.《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申请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5.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6.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年12月,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8.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2022年9月1日起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执行期限】
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申请方式】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答: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2.《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答: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 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第四季度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一季度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二季度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1月 |
2021年12月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2月 | 2022年3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1月 |
2022年3月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4月 | 2022年5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3月 |
2022年5月 | 2022年6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4月 |
2022年6月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4.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5.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6.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八、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
【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即申即退,到账平均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
【执行期限】
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申请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阶段性加快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办理进度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加快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的要求,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的到账平均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
2、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九、逐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
【政策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2022年内,实现全市开票量最集中的重点企业和高信用低风险的优质企业“全覆盖”,更大力度支持和满足市场主体合理用票需求。
【执行期限】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申请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2.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答: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答: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4.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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