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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地税发[2002]123号 2002-06-02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了加快我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步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和《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号),现将上述几个意见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至2006年,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此前已征收的部分不再退还。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厅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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