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渝国税发[2001]16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admin 2022年10月26日 渝国税发[2001]16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1]161号            2001-06-01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一、[条款废止]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应交酒类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清理,确保调整酒类消费税政策的及时贯彻执行。

  二、[条款废止]各地在执行中,请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01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