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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219号 2000-06-0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国税函[1999]863号文件规定: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1999年第4季度起开始启用,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它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系统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对我市未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需开具电脑专用发票的企业,各区县(市)局应对其发售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二、对我市企业收到的上述这凡未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有销售额未超过十万元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予以抵扣。
附件:国税函[200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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