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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80号 2000-6-16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涉税文件(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府办发[1995]89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 6.《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号) 7.《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号) 8.《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川府令第63号) 9.《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3号) 10.《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重府令[1989]1号) 二、贯彻意见 1.四川省征收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文件停止执行后,我局已拟文上报市政府,即将重新颁发我市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文件(原规定内容未变)。在市政府新文件未下发之前,全市统一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的规定执行。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垫江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南川市、武隆县应继续做好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宣传工作,暂按4%的征收率征收,其余地区继续执行5%的征收率。 2.四川省征收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的文件停止执行后,市教委按市政府要求正在进行文件的移植修订工作,在新文件未到之前,各地要抓好今年六月三十日前欠缴的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的追缴。 3.四川省征收宾馆、饭店等教育费以及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文件废止后,各局凡仍在征收以上“两费”的,应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停止“两费”的征收,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4.《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废止后,各地仍继续执行新颁布的《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 5.《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及《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在市政府新文件未下发以前,各地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6]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废止后,各地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51号)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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