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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0]140号 2000-10-1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自治县、市,下同)农村信用联社购建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办公用房所需资金,在先用本社以前年度节余的行政管理费及其他自有资金解决后,所缺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下同)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向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筹集解决;所缺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经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向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条款废止]对于区县联社购建的办公用房中不直接为基层信用社提供服务的部分,应按照该部分房屋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购建总费用,对计算出的该部分应分摊费用不得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
三、[条款废止]新购建办公用房费用不得低于20年平均摊销。对于已经购建并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可以按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经使用年限来确定最低摊销期限,在不短于最低摊销期限内平均摊销。
四、[条款废止]有关基层农村信用社上缴区县联社的购建费用,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上缴金额。在购建的办公用房入帐后,由区县联社按基层社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占办公用房帐面金额的比例来分摊办公用房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经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准予出资方在税前扣除。出资方分摊的年度折旧额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变动。对已分摊给基层社的折旧额,区县联社不得在本社的费用中重复列支。
附件:国税发[200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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