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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1999]33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admin 2022年10月26日 渝国税函[1999]33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渝国税函[1999]330号           1999-12-30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145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204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9]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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