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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0]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admin 2022年10月26日 渝国税发[2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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