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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52号 1998-11-20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文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二、狠抓偷税案件的查处。对重大偷逃抗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全年专项检查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各区县(市)局及直属征收单位应将当年专项检查中查补税收和罚款数额于次年1月10日前电话或书面报告市局个体处;书面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次年2月份召开全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检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包括表彰一批一贯自觉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并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五、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仍按市局渝地税发[1998]223号和311号文的具体要求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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