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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发[1997]23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admin 2022年10月26日 重国税发[1997]23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重国税发[1997]235号            1997-07-0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不管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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