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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379号 1997-12-26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文件《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对有关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你们一并依照执行。 一、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市、县的,由总机构统一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市、县的,除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规定并报重庆市国税局会同重庆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以外,均分别在各自属地缴纳增值税。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分别在各自属地缴纳增值税的,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按现行规定结算缴纳增值税。 三、连锁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计算增值税的预征率由重庆市国税局确定。并通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执行。 四、预征率原则上按连锁企业上年度税收负担有关资料测算,一年一定,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征率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各区、市、县同报重庆市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在各自的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为了有利于管理,对按上述方式计征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领购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七、新办连锁经营的企业,需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应由企业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国税局批准。 八、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未报重庆市国税局批准实行本通知征收规定的,其总分支机构应就地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总机构在市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应由纳税人指定在我市内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作为税款结算单位,并向税款结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国税局批准。其预征率由重庆市国税局按同类企业的平均税负确定。 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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