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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44号 1998-04-13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加盖印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市凡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出普通发票后,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或财务专用章不便对外的,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我市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出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统一的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发票,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对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付款,并不得入帐。 2.我市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如下:我市发票专用章外形为5×3cm的长方形,其边框线粗为0.7mm,专用章内空等分为三栏,上栏为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中栏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下栏为税务登记号码,其字体为“宋体”(格式附后)。 3.我市发票专用章由市局指定厂家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发票专用章。各局接文后,立即对本辖区内用票单位及个人进行统计,并将花名册(格式附后)于5月1日前报市局,以便抓紧时间制作并投入使用(有的单位需要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其应在发票专。用章的后面加上阿拉伯数字)。 4.对以后零星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及个人,仍由各局汇总后,报市局统一安排刻制。 5.各局按雕刻厂家的实际价格在统计时先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将款收齐,雕刻厂将发票专用章制作完工后,统一送到各局,各局验收后付款。 7.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1.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作发票专用章登记(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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