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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59号 1998-06-05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清出的资产损失和以往年度的挂帐损失,按重庆市地税局重地税发[1998]12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损益的处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关于资产损失,挂帐损失的核销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在这次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和以往年度的挂帐损失,应先用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予以冲销,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冲销完后,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经同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办批准后予以冲减,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继续挂帐。 附件:国税发[199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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