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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2008-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通知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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