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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6]022号 2006-07-28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沪地税财[200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户50元调整为每户40元(其中含铝合金镜框、正本、副本及副本塑套等四个单项)。
二、为节约资源,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补办或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单项需求,并按每项10元的收费标准付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交市级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核拨。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136号和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34号《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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