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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27号 2005-05-1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本市实际,市局设计了《申报登记回执》(样式见附件),作为税务分局受理出口商申报的凭据。
附件:申报登记回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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