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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发[2003]1号 2003-05-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 征收率% | 行业项目 | 征收率% |
工业生产 | 1.0 | 装潢业 | 2.0 |
工业加工 | 1.5 | 饮食业 | 3.0 |
汽车修理 | 3.0 | 服务业 | 4.0 |
修理修配 | 1.5 | 广告业 | 3.5 |
商业批发零售 | 0.5 | ||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 0.25 | ||
娱乐业 | 4.5 | ||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 8.0 | ||
陆上运输 | 1.5 | 仓储业 | 4.0 |
水上运输 | 0.8 | 咨询业 | 5.0 |
建筑业 | 1.0 | 其他行业 | 2.0 |
二、凡按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仍按市局沪财企一[2000]83号和沪财企一[20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政二[1995]42号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相应废止,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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