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沪税流[2001]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27日 沪税流[2001]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5号      2001-05-09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