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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49号 2001-02-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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