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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对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67号 1997-10-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业已下发,现就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返还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所得税返还的范围
1、对原已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的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其所属原已享受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保持政策延续性,仍属财政返还所得税的范围。
2、对原未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的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凡该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符合沪试点办[1997]8号通知规定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其纳税关系与该大型企业集团本部在同一财政级次的,属该级次财政返还所得税的范围。情况特殊的另定。
若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为原局级行政性公司改制的集团公司,其直属的全资子公司与下属行业性公司(包括行业性公司所用全资子公司)属财政返还所得税的范围。
二、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所得税返还的形式
1、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的所得税实行分户上缴,就户清算,并按应纽实缴数统一办理返还。
2、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全资于公司可返还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其中85%部分返还给集团公司,15%部分返还给全资子公司。返还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所得税返还申请。
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上述规定就本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返还的范围、形式在今年11月中旬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并做好内部衔接、管理等工作。市级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经市主管财税分局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财税关系在区县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批准后实施。
三、其他
1、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所属的股份制企业,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5]136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248页)及沪财企一[1996]78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5页)执行。
2、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国有资本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比例返还所得税。
3、本通知执行期为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4、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5]58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285页)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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