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沪价房[1996]122号 1996-6-1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房价制订和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第四条 (房价用语) 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 第五条 (基准房价)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六条 (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经纪人费用。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应将标价内容逐项显示。 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价签。 第七条 (售房价格说明) 销售商品房应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室号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价增减系数,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八条 (销售合同价格)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标明销售价格,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标准等相关条件,施工图与实测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价格的内容,应写入合同有关条款或附件。销售合同一经签订,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 (收费规范) 各种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价外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费用。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内容无关的商品房建造及配套费用;为购房人代办电话、燃气热水器安装,不得收取代办费外的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应执行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 商品房交易、登记收费,应执行有关规定;收费部门应在交费场所公布收费价目表,悬挂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价格异议处理)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涉及价格内容不明确、有异议的,购房人可向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对有关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购房人可向所在地物价检查所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1996年6月10日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