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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财产保险安全无赔偿优待的财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4]77号 1994-08-17
为鼓励企业投保,凡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的单位,由于投保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加强防灾工作,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做到全年无赔款的,在第二年续保时,市保险公司按上年实收保险费7%给予企业作为无赔款优待。经与市保险公司商议,现将有关财税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保单位收到市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本单位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无赔款的投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奖励防灾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奖励可在市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的额度内,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不得作为“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效益工资。
三、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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