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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5号 1994-08-09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6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一文,内称:“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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