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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616号 2006-12-11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6]208号)收悉。来文称北京康吉森公司和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三荣公司”)为同一股东,股东实际上长期在北京康吉森公司工作。两家公司业务模式大体相同,香港没有具体业务,也没有任何雇员。香港三荣公司的业务合同都是由北京康吉森公司以其名义签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一、香港三荣公司从事石油化工自控系统设备销售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业务,其销售设备的合同以北京康吉森公司或以北京康吉森公司股东或其员工的名义对外签订,所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主要由北京康吉森公司承担。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香港三荣公司在内地已构成常设机构。
二、对香港三荣公司通过北京康吉森公司在境内外从事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利润在内地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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