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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个[2006]451号 2006-11-10 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的“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75元/月”的内容废止。
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根据上述情况,现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部分废止]出租汽车公司对符合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第三条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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