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京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14日 京国税函[2006]52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26号 2006-09-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销售摩托车),在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新版《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已放置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载中心”,供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载使用。 二、对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对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时,小规模纳税人应持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消费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起,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新版《机动车发票》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小规模纳税人及消费者相关证明后,在《代开机动车发票登记表》(一式两份,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上签注意见后,由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系统向消费者开具。 三、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应严格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39号)执行。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