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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537号 2006-09-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购进小汽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或由消费者购进小汽车整车,委托机动车辆改装(生产)企业改装生产的小汽车,均应按规定缴纳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二、对用小汽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其税目子目的确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小汽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税目子目划分标准确定,即:
(一)对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按照乘用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二)对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小汽车,按照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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