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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6]1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2022年11月14日 京国税发[2006]1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57号             2006-06-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已征部分办理退税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清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28号)的规定,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情况说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汇算清缴情况说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已代征所得税税款中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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