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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582号 2005-12-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该《通知》第五条所称“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以及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确认的涉税事项,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间,同时将已受理违规原始付款单据资料转交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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