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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5]578号 2005-12-21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营[2005]8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以及《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有的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展览组办单位取得组展业务收入后计算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允许扣除范围,除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已明确的项目外,允许同时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受托代理组办会议,允许其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协议,以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代付的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委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政策的演变
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已明确:“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新政策与老政策的比较
关于对展览组办单位取得组展业务收入后计算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允许扣除范围问题,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除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已明确的“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项目外,还可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 对展览组办单位取得组展业务收入计算营业税应税营业额时,扩大了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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