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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61号 2005-10-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中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为加强我市对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及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各单位应加强空置商品房减免税政策和申报时限的宣传,以利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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