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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5]451号 2005-9-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条款认真组织学习该《暂行办法》,准确把握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局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宣传辅导工作,将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确保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渠道畅通。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我市纳税人涉及地税征管事项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受理机关,由市局法制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具体受理工作。对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案件事实以及与缔约对方税务机关的争议等内容陈述清楚,并确属《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即时受理,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式两份,出示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可向受理机关申领,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工作的咨询电话为:12366;受理部门电话为:8837179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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