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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02号 2005-09-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申请和发售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初次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时,应提供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准予经销二手汽车的营业执照及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发票》。以后购买《二手车发票》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领购《二手车发票》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批,实行限量领购发票并严格管理和检查。
二、《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放在市局对外网站上由使用单位免费下载使用。
三、《二手车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票样附后)。《二手车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四、《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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