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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5-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商”),不论是否具有平台所有权或在天津市设立机构,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备案。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提供资料 (一)平台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1);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 (三)平台建设的管理方案; (四)平台服务收费标准(含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免费基础服务以及增值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 (五)与用户签订的平台服务合同(协议)模板; (六)平台用户明细表(附件2); (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服务承诺书(附件3); (八)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排查情况表(附件4); (九)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备案方式 运营商将纸质备案资料递交(含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邮政编码300010,联系电话022-24465699,并将电子文档传至电子邮箱 tjgshls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在收到运营商完整合规的备案资料后,在10日内将备案结果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附件: 2.平台用户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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