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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在线访谈(天津市)

admin 2022年11月15日

2019年5月2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

  时间:2019年5月23日(周四)15:00-16:00

  嘉宾:

  戴鑫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副处长

  杨瑾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主任科员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那么,作为今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减税工作,包括哪些措施?政策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享受这些政策?今天的节目我们就将重点关注这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 首先介绍一下本期节目的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戴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主任科员杨瑾。欢迎两位。

  [戴鑫]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杨瑾]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工作的开展情况

  [戴鑫] 我市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到位。重点抓好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方便扣缴单位办理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政策文件,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推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实到位。[2019-05-23 15:07:42]

  [主持人] 下面我们看看网友们都有哪些问题。

  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工作涉及的政策都有哪些?

  [杨瑾]《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问题二:大病支出费用什么时间提交。谢谢?

  [戴鑫]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相关凭证留存备查。

  问题三: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是什么?

  [戴鑫]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戴鑫]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戴鑫]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四: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能享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杨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征管配套办法已于今年1月1号全面实施。我国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那么,戴处长,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指的是哪几项?

  [戴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六:请问子女教育扣除政策是什么?

  [杨瑾]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问题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杨瑾]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杨瑾]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题八: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戴鑫]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九:科技人员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杨瑾](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杨瑾](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十:今年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享受税收扣减限额标准出台了吗?

  [戴鑫]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问题十一: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杨瑾]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杨瑾]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十二: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戴鑫]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问题十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杨瑾]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题十四:对第七届世界军运会参与者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戴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的规定,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问题十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杨瑾]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问题十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杨瑾]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杨瑾]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十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杨瑾]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八: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戴鑫] 根据财税〔2018〕55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问题十九: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在申报时进行投资额抵扣的填写?

  [杨瑾] 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2019年度以后进行投资额抵扣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投资抵扣”栏。

  问题二十: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戴鑫]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问题二十一: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杨瑾]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的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问题二十二: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戴鑫]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二十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杨瑾]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问题二十四: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杨瑾]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杨瑾]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问题二十六: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履行哪些备案手续?

  [戴鑫]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问题二十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杨瑾]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问题二十八: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戴鑫]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二十九: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杨瑾]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问题三十:天使投资个人同时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戴鑫]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三十一: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杨瑾]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问题三十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戴鑫]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问题三十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怎么确定?

  [杨瑾]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问题三十四: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否用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来源于非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杨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经营所得未区分是否来源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收入。

问题三十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杨瑾]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问题三十六: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

  [戴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问题三十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杨瑾]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问题三十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戴鑫]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问题三十九: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戴鑫]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问题四十: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戴鑫] 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问题四十一: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有何备案要求?

  [戴鑫](1)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四十二: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戴鑫]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问题四十三: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务报酬个税如果有公司代垫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申报?

  [戴鑫]汇算清缴以个人名义办理。

  问题四十四:劳务报酬个税,提供劳务的个人不愿代扣交个税,个税由公司承担,年度汇算清缴是该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如果以个人名义的话,到时候没有对方相关信息,申请退税如何操作?谢谢!

  [杨瑾] 以个人名义办理汇算清缴,可向税务机关查询相关收入纳税信息。

  问题四十五:个人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杨瑾]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十六:我之前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在我买房了,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戴鑫] 如果住房贷款符合手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但与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问题四十七:取得期权行权和股息红利所得,如无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如何纳税?

  [杨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个人所得税处两位领导的支持和配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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